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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驻条件

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  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,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;
  项目技术来源清晰,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,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;
  项目技术先进,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,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;
  项目技术成熟,具备商品化、产业化的条件,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,工艺条件成熟,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,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;
  市场发展潜力大,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;
  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,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;
 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估说明情况。


孵化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:
  入驻时取得法人资格的,应当产权清晰,能够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。
  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商品化、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业。
  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,有实施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。
  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,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。
  有一支素质较高、结构合理、对技术、市场、经营、管理有驾驭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。
 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估说明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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